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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常见问题大盘点

发布时间:2018-8-17 14:13:22

 对于企业而言,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助力企业发展,缓解资金压力可谓是效果显著。但是对于符合多项优惠政策如何依法享受,成为困扰企业一大难点问题。今天小编筛选了6个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叠加如何享受的常见问题,希望能为企业依法合规享受政策红利提供一臂之力。

  1.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2.那些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对于一般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但是,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战略条件的企业,15%的低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优惠可以叠加享受,不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限制。

  3.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有执行期限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按照上述规定,近年推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文件,均属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未必同步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共列举了69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11项属于汇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项“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则规定为“税会处理一致的,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其余57项属于预缴享受。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同时符合汇缴享受和预缴享受的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时,汇缴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时无法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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